1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共同起草的《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診所基本標準(2022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明確,普通診所的診療范圍應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不得開設口腔科、醫療美容科相關診療科目。口腔診所至少設置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同時,對口腔診所的人員、房屋、設備等都做了具體的要求。
文件指出,個人舉辦診所的,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滿5年;兩人及以上合伙舉辦診所的,所有合伙人均應當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此外,文件還明確診所備案應該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管理要求,取得《診所備案證書》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與《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相比,《診所基本標準(2022年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對診所執業醫師不再要求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對口腔診所不再要求“設5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放寬準入門檻,鼓勵社會辦醫。
門打開了,但監管也愈加嚴格。
此次標準由診所和口腔診所兩類細分為普通診所、口腔診所、醫療美容診所、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共5類,表明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診所進行精細化管理,規范診所競爭秩序的決心。
將診所納入本地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體系,完善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信息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診所醫療質量安全監管。診所要將診療信息及時上傳至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并建立完善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
第一條??為做好診所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主要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本辦法所指的診所,不含按照《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的中醫診所。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指導全國診所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診所的備案工作??h(市、區)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舉辦診所應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備案,取得《診所備案證書》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個人舉辦診所,由舉辦人申請;兩人及以上合伙舉辦診所,由合伙人共同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第五條??舉辦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舉辦診所的,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滿5年;兩人及以上合伙舉辦診所的,所有合伙人均應當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診所基本標準(2022年修訂版)》。
(三)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診所。
第六條??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診所房屋平面布局圖(指診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標識,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
(三)診所用房產權證件或租賃使用合同。
(四)診所舉辦人有效身份證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五)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
(六)診所規章制度。
(七)診所儀器設備清單。
(八)醫療廢物處理方案、污水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九)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診所舉辦人應承諾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環評、消防等手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身份證明。
第七條??舉辦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或申報的備案信息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的,由備案機關依法撤銷備案。
第八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當即發放《診所備案證書》;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上申請備案。
第九條??診所應當將《診所備案證書》、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注冊信息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十條??診所的人員、名稱、地址等實際設置應當與《診所備案證書》記載事項相一致。
備案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禁止偽造、出賣、轉讓、出借《診所備案證書》。
第十二條??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加強對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
第十三條??診所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相關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在發放《診所備案證書》之日起20日內將轄區內備案的診所信息在其官方網站公開,便于社會查詢、監督??h(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應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抄送本轄區內診所備案信息,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應責令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診所管理等情況的監督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診所備案信息和醫師、護士注冊信息,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自診所備案之日起45日內,對診所備案地進行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應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撤銷其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應對轄區內診所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監督檢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中醫藥行政部門有權要求診所提供相關材料,診所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中醫藥行政部門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違法違規情節,應依照《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對診所及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所應當向診所所在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報告,或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機關應當撤銷其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
(一)診所停止執業活動超過1年的。
(二)診所主要負責人注銷或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舉辦診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診所自愿終止執業活動的。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中醫藥行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診所執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繼續教育等活動,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將診所納入本地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體系,完善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信息化、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診所醫療質量安全監管。
診所要將診療信息及時上傳至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并建立完善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自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
鼓勵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有效監管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對違規操作、違法違規收費、虛假宣傳等進行記錄,并作為對診所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強化信用約束。
第二十三條??《診所備案信息表》和《診所備案證書》格式由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自行印制。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診所、港澳臺資診所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診療科目
診療范圍應與注冊于該診所執業醫師的執業范圍相一致。不得開設口腔科、醫療美容科相關診療科目。
二、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每一診療科目下至少有1名醫師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滿5年。
(三)至少配備1名注冊護士,護士人數需符合診療服務需求。
(四)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柜、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心電、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四、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應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并符合醫療機構相關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一、口腔綜合治療臺
至少設置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二、人員
(一)醫師
1.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2.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
(二)護士
1.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且每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應配備至少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口腔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應當滿足日常診療工作需要,并符合醫療機構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診室中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等。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單元設備
口腔綜合治療臺(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2套,吸唾裝置2套,三用噴槍2支等,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醫療美容診所、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不在此文列出,如有需要可前往查看:
http://www.nhc.gov.cn/yzygj/s3594q/202201/a78f3b71ee43451bb13385feb1238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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